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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夫妻性质推定

亲爱的PAO,

我的祖父母在1970年结婚。他们现在分居了——事实上,我祖父想卖掉这块地,他声称那是他的专属财产。我的祖母反对处置,并警告潜在的买家,土地是没有价值的法定财产,所以是她的签名Nsent是必要的。她出示了他们结婚期间签订的买卖契约,以证明财产是夫妻共有的。然而,我的祖父声称,买卖契约是不够的,我的祖母需要证明土地是使用co .获得的njugal基金。卖地契约是否足以证明该土地属公司我祖父母的法定财产?

Renzy

亲爱的Renzy,

菲律宾《家庭法》中关于夫妻利益伙伴关系的规定将适用于上述事实。这符合同一法律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xxx。本章的规定,也适用于本法施行前夫妻双方已经取得的所得的夫妻关系,但不影响依照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的既得权利。

与此相对应,同一法典第116条还规定:“婚姻期间取得的一切财产,不论取得似乎是以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订立、订立合同或登记的,均推定为夫妻共有,除非有相反证明。”

因此,假定你的祖父母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土地属于他们的夫妻财产。然而,你的祖父可以反驳这种假设。请注意,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1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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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应为配偶双方的专属财产:

“(一)作为自己的财产带入婚姻的;

“(二)婚姻期间双方以无端所有权获得的财产;

“(3)以赎回权、以物易物或以只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交换取得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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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妻子或丈夫的专有财产购买的物品。”

以土地为专有财产为前提,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配偶保留对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占有、管理和享受。

“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间,可以通过公共文书将其专有财产的管理权转让给另一方,该文书应记录在财产所在地的财产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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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116条推定的适用情况在2020年8月27日的配偶阿纳斯塔西奥诉已故配偶科洛马的继承人案(GR 224572)中得到了解释,最高法院通过助理法官阿尔弗雷多·本杰明·卡奎奥(Alfredo Benjamin Caguioa)表示:

“艺术。116. 在婚姻期间取得的一切财产,不论这种取得似乎是以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取得、订立合同或登记的,均推定为夫妻共有,除非有相反的证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推定,援引该推定的一方必须首先证明财产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因为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证据是适用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推定的必要条件。没有必要证明财产是用夫妻基金获得的,即使财产获得的方式没有出现,推定仍然适用。一旦确立了必要条件,那么,在婚姻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无论这种取得似乎是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取得、订立合同或登记的,都是夫妻共有的这一推定,直到相反的情况得到证明为止。”

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116条,在你的情况下应用上述决定,作为有利于夫妻关系推定的必要条件,必须证明土地是在你祖父母的婚姻期间获得的。一旦证明,这样的事实就足以确立财产的夫妻性质,而不必像你祖父所说的那样证明土地是用夫妻基金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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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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