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坎德邦高等法院最近拒绝解雇一名在性骚扰案中死亡未成年女孩的前教师。这名女孩在深夜从家中失踪后第二天被发现死在池塘里。
最初,针对这位前教师的强奸和谋杀案件被登记在案,然而,根据调查官员的最终报告,初审法院仅根据2012年《保护儿童免受性犯罪法》(POCSO法)第12条进行了审理。
在调查过程中,女孩的姐姐提供了一份供述,称她的男朋友在深夜从他们家绑架了受害者。第二天,她的尸体在池塘里被发现。然而,该案的许多证人声称被告教师对受害者进行了性骚扰。
法院指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告教师性骚扰。据FIR称,这名老师对受害者有不适当的兴趣,经常给她打电话。当向受害者的学校当局报告了同样的情况时,学校采取了行动,将他撤职,然而,这名教师继续追捕受害者,并试图跟踪她并与她沟通。
法院认为,被告教师的行为属于2012年《POCSO法》第11(4)条的范围,相当于2012年《POCSO法》第2(J)条所解释的性骚扰,根据2012年《POCSO法》第12条可予以处罚。
它提到了POCSO法案的第11(iv)条,其中规定“当一个人有性意图反复或持续地跟踪、观察或直接或通过电子、数字或任何其他手段与儿童接触时,就被认为对儿童实施了性骚扰”。
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处理被告的释放申请时,法院不应欣赏记录在案的证据,这是一项既定法律。法院指出:“即使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严重的嫌疑,法院也应该拒绝释放申请,这也是既定的法律。”
因此,法院认为初审法院正确地驳回了被告教师提出的解雇申请,这一决定不需要任何干预。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教师的刑事修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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