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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是对英国民主的威胁

  

  

  70年前,《欧洲人权公约》在一个非同寻常的历史时刻生效。欧洲在一场席卷整个大陆的冲突后步履蹒跚,这场冲突造成数百万人死亡和流离失所,无数人因纳粹犯下的难以想象的侵犯人权行为而伤痕累累。

  其目的是在法律上保障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等基本权利,从而保护公民个人免受希特勒滥用国家权力的伤害,而希特勒曾经滥用国家权力造成了如此毁灭性的后果。

  与许多条约不同,《欧洲人权公约》不是一项固定的合同,而是一项“活公约”。多年来,法院的积极解释已将《公约》扩大和扭曲得面目全非。这种“使命蔓延”使得欧洲人权公约现在已经成为民主的威胁,而不是民主的保护者。

  这种担忧在去年的“睡衣禁令”中得到了体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斯特拉斯堡法官在半夜否决了当选的英国政府,有效地停飞了一架准备运送非法移民到卢旺达的航班。保卫国界无疑是任何政府的首要职责,坦率地说,一个未经选举的外国法官可以阻止一个民主行政机构实现其合法目标,这是荒谬的。

  《欧洲人权公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公民免受本国政府的侵害,但它现在正面临着阻止政府保护本国公民的风险。不受控制的大规模移民可能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严重的安全威胁,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后果将是严重的。如果最高法院在今年晚些时候裁定卢旺达政府的政策不符合欧洲法律,那么将有一个非常令人信服的理由退出欧洲人权公约。

  声称这将是英国人权的倒退是不诚实的——我们的普通法遗产使这个国家拥有世界上最好的人权记录之一,这一遗产比《欧洲人权公约》早了许多世纪。但是,尽管离开《欧洲人权公约》有合理的政治理由,而且移民问题如此重要,最终可能别无选择,但我们必须清楚这样做的意想不到的后果。不幸的事实是,在过去50年里,英国平等立法的各个方面逐渐迅速发展,对言论、表达、宗教和结社自由构成了威胁;这一威胁目前只有在我们作为欧洲人权公约成员国的情况下才能得到遏制。

  人权立法和平等立法本质上是不同方向的。人权法保护个人不受国家侵害,但平等法已经演变成国家干预的一个机构,比如公共部门平等义务(PSED),它迫使组织积极推广一种选择性的“平等”概念,并对言论自由产生了寒蝉效应。

  正是平等立法所创造的文化,让英国国民西敏寺银行(NatWest)允许奈杰尔·法拉奇(Nigel Farage)“去银行化”,让学校允许孩子“社会转型”,让初审就业法庭认为玛雅·福斯特(Maya Forstater)关于生理性别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值得尊重的——这是大多数人都认同的。目前,我们目前的人权安排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防止这种国家越权的唯一有效屏障。

  如果英国在不改革平等立法的情况下退出《欧洲人权公约》,我们可以重新获得解决非法移民问题所需的主权。但这也可能对言论、结社和宗教自由产生深远的影响,而这些权利正是战后领导人所追求的。这并不是要继续遵守限制性的《欧洲人权公约》,而是呼吁对英国的平等立法进行实质性的改革,例如考虑《男女平等权利法》的未来,并审查《2004年性别承认法》。

  政府应该准备退出《欧洲人权公约》,但它必须同时制定一项计划,遏制国内过度的平等立法,以确保英国法律保护基本自由。只有这样,英国才能宣称自己是一个由自由公民组成的自治主权国家。

  米里亚姆·盖茨报道Penistone和Stocksbridge的保守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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